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518号原告袁金山,男,个体,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高飞,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士友又名王世友,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袁金山承担。
审 判 长 张 焱
人民陪审员 邢丽燕
人民陪审员 石晓晨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肖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