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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518号

袁金山与王士友又名王世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金山,王士友又名王世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518号原告袁金山,男,个体,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高飞,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士友又名王世友,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袁金山承担。

审 判 长  张 焱

人民陪审员  邢丽燕

人民陪审员  石晓晨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肖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