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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孟民三初字第259号

梁娜娜诉梁卫国、王霞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娜娜,梁卫国,王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孟民三初字第259号原告梁娜娜,女,29岁。被告梁卫国,男,43岁。被告王霞,女,45岁。

原告梁娜娜与被告梁卫国、王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娜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卫国、王霞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娜娜诉称,2013年5月15日,被告梁卫国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整,约定月息2分,半年付一次利息,并出具了借条。被告梁卫国支付了利息4800元后,但自2014年5月15日-2015年11月15日的利息未支付,且拒不偿还借款本金,也不接电话。被告梁卫国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借款行为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依法应付连带清偿责任。现诉于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借款之日算至付清之日。二被告梁卫国、王霞缺席无答辩。审理查明,2013年5月15日,被告梁卫国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整,约定月息2分,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取梁娜娜现金肆万元整。(¥40000)月息贰分。借款人:梁卫国2013年5月15日”。被告梁卫国支付了原告一年利息9600元后,拒不偿还本金和其后利息,原告诉于我院。经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对被告梁卫国、王霞的个人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截止2015年1月28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孟津县支行已冻结王霞的帐号604932112200479429上的款项8187.79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梁卫国向原告梁娜娜借款40000元整,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梁卫国应当予以偿还。因该借款行为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依法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利息,月息2分,从2014年5月15日算至判决履行期内实际支付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梁卫国、王霞偿还原告梁娜娜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5月15日算至判决履行期内实际支付日),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800元,保全费420元,由被告梁卫国、王霞负担,暂由原告梁娜娜垫付,待执行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孟 鹏

审判员 朱自豪

审判员 王景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思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