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0158号原告重庆鑫亿金属桥梁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工业园区A区。法定代表人何德培,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智强,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立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诗仙路1215号。法定代表人吴飞丹。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鑫亿金属桥梁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立德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鑫亿金属桥梁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4.00元,减半收取2742.00元,由原告重庆鑫亿金属桥梁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冉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