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一初字第00176-1号本院2015年2月15日对原告中国电信���份有限公司黄山徽州区营业部诉被告张秀娟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徽民一初字第00176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份民事裁定书中第六行、第七行“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应更正为“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审判员 胡国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欣欣 更多数据: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徽州区营业部与张秀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一初字第00176-1号本院2015年2月15日对原告中国电信���份有限公司黄山徽州区营业部诉被告张秀娟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徽民一初字第00176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份民事裁定书中第六行、第七行“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应更正为“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审判员 胡国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欣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