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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法执字第441号

卢志深与王晓龙、贾春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志深,王晓龙,贾春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441号

申请执行人:卢志深,男。

被执行人:王晓龙,男。

被执行人:贾春寒。申请人卢志深与被执行人王晓龙、贾春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的(2013)官民一初字第30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卢志深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10000元,执行费758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晓龙、贾春寒已履行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官民一初字第30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海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