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8669号原告许冬,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许笑鞅,重庆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新宽,重庆仁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军,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许冬与被告何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送达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由
审判员刘涛、
代理
审判员彭素红、
人民陪审员唐金玉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冬的委托代理人许笑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军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冬诉称,2013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通过中介重庆兴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教院路8号百年世家*幢*-3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便支付被告房款150000元,并支付中介费2600元。此后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解除房屋抵押。时至今日,被告出售的房屋仍处于银行抵押状态,且已被江北区人民法院查封。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9月1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购房款15000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8000元。被告何军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重庆市沙坪坝区教院路8号百年世家*-*-3号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何*。2013年9月12日,原告许冬(乙方)与被告何军(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乙方购买甲方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教院路8号百年世家*-*-3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63.09平方米,成交价格260000元。合同第三条约定2013年9月13日乙方交购房订金150000元给甲方,乙方在2013年12月12日支付甲方房款60000元,2013年12月15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乙方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付清购房余款50000元。合同第七条约定,因此房处于银行抵押状态,甲方必须在2013年12月12日之前还清银行债务,完善与乙方的产权变更手续。如果未能还清银行债务视为违约,并赔偿违约金7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9月12日向被告支付了房款1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清银行贷款,现涉案房屋仍处于银行抵押状态,且于2014年5月16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查封。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举示的《房屋买卖合同》、收条、房地产权证、档案查询结果证明等书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经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第一期付款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清银行贷款,解除房屋抵押,属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780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涉案房屋尚处于银行抵押状态,且被人民法院司法查封,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退还房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许冬与被告何军于2013年9月1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予以解除。
二、被告何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原告许冬购房款150000元。
三、被告何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许冬违约金7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3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军负担,此款限被告何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许冬。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刘 涛
代理
审判员 彭素红
人民陪审员 唐金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彭超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