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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0807号

申请人周桂富与被申请人王国军、陈秀香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桂富,王国军,陈秀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0807号申请人周桂富,男,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干部。被申请人王国军,男,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被申请人陈秀香,女,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申请人周桂富与被申请人王国军、陈秀香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建立民保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王国军、陈秀香在黑山科乡二道河子村马尾沟组本屯的两处鸡场厂房。2014年11月27日,本院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2014)建立民保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并在两处鸡场厂房张贴公告,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建立民保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弓志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华正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