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二初字第00049号
原告: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湖滨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09950154-1。
法定代表人:刘小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忠东,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国正,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国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1元,减半收取650.50元,由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毕晓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储玉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