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494号
申请执行人:阎红利,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李本会,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阎红利申请执行李本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宣民一初字第017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本会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本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宣州区人民法院(2012)宣民一初字第017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利顺
代理
审判员 左 梅
代理
审判员 张徽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