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执字第00494号

阎红利与李本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阎红利,李本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494号

申请执行人:阎红利,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李本会,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阎红利申请执行李本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宣民一初字第017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本会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本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宣州区人民法院(2012)宣民一初字第017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利顺

代理

审判员  左 梅

代理

审判员  张徽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