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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445号

范春国诉被告卢金国、吕长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范春国,卢金国,吕长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445号

原告:范春国,男,1962年4月25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代理人:陈永军,天长市大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金国,男,1975年5月14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天长市。

被告:吕长春,女,1973年10月27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范春国诉被告卢金国、吕长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范春国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范春国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春国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桂诗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魏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