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终字第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庆伟。
委托代理人:郑其昌。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金水。
委托代理人:金辉,辽宁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孟庆伟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4)瓦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孟庆伟于2015年3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庆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孟庆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白 波
审 判 员 高明伟
代理
审判员 卢宏翔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葛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