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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三终字第28号

吴金水与孟庆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庆伟,吴金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终字第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庆伟。

委托代理人:郑其昌。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金水。

委托代理人:金辉,辽宁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孟庆伟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4)瓦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孟庆伟于2015年3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庆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孟庆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白 波

审 判 员  高明伟

代理

审判员  卢宏翔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葛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