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27号原告山东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志才,院长。委托代理人田华,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任子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与被告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山东分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山东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地震工程研究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河
审 判 员 武守宪
人民陪审员 薛一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绪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