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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初字第1308号

杜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杜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1308号原告杜某某,男,1978年10月21日生,汉族,唐县。身份证号码:。被告王某某,女,1980年4月29日生,汉族,唐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于月来

审判员  张文良

审判员  史二彪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翼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