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1308号原告杜某某,男,1978年10月21日生,汉族,唐县。身份证号码:。被告王某某,女,1980年4月29日生,汉族,唐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于月来
审判员 张文良
审判员 史二彪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翼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