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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59号

吕某某与刘某、王某某、刘甲、刘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某某,刘某,王某某,刘甲,刘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女,1962年3月13日生,汉族,哈尔滨市道外区城管局职员。被执行人刘某,男,1933年12月18日生,汉族,哈尔滨市道外区环卫局退休职员。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37年4月11日生,汉族,哈尔滨市道外区环卫局退休职员。被执行人刘甲,女,1987年3月29日生,汉族,哈尔滨市道外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办办事员。被执行人刘乙,男,1990年1月15日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某、王某某、刘甲、刘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被继承人刘某丙名下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极乐五道街的房产变更至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名下所有。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辉

审 判 员  陈秉林

代理

审判员  赵伟滨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乔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