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0747号
原告: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如军,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怀州,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小四,男,汉族,住宿州市。
被告:沈广义,男,汉族,住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四、被告沈广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张小四、被告沈广义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夏丽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盛 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