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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0747号

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小四、沈广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20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小四,沈广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0747号

原告: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如军,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怀州,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小四,男,汉族,住宿州市。

被告:沈广义,男,汉族,住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四、被告沈广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张小四、被告沈广义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夏丽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盛 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