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芒民督字第5号

李生莉、张韶兰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9-05-27
所属地区
云南省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李生莉;张韶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芒民督字第5号申请人李生莉,女,傣族,1955年10月5日出生,云南芒市人,现住芒市。被申请人张韶兰,女,景颇族,1963年8月20日出生,云南芒市人,现住芒市。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到期未偿付欠款为由,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张韶兰支付欠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事实、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与被申请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韶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李生莉支付欠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元,由被申请人张韶兰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金勒道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钱立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