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张光富。申请执行人陈代军。被执行人张忠华。张光富、陈代军与张忠华赡养纠纷一案,永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4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忠华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光富、陈代军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1月至12月的赡养费共计19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考虑到为家庭关系和谐,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永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438号民事调解书中,张忠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光富、陈代军从2014年1月至12月的赡养费共计1920元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增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