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4254号原告司现杰,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宗彬,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瑞强,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司现杰诉被告杨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司现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司现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现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4元,减半收取为2412元,由原告司现杰负担。
审 判 长 潘龙峰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