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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4254号

司现杰与杨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4254号原告司现杰,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宗彬,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瑞强,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司现杰诉被告杨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司现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司现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现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4元,减半收取为2412元,由原告司现杰负担。

审 判 长  潘龙峰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