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0345号
原告:张宏杰,男,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马家春,男,5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杰诉被告马家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杰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宏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审判员 高中宝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宣东 更多数据:
原告张宏杰诉被告马家春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0345号
原告:张宏杰,男,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马家春,男,5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杰诉被告马家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杰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宏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审判员 高中宝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宣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