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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民初字第00345号

原告张宏杰诉被告马家春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宏杰,马家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0345号

原告:张宏杰,男,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马家春,男,5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杰诉被告马家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杰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宏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审判员  高中宝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宣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