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071号原告高某,女,汉族。被告史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
审判员 高 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东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