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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刑终字第23号

被告人陆某某、杜某某、孙某某、陆某某、张某某、季某某、吴某某、王某某、陆某某、房某某、于某某、张某某、陆某某、陆某某贪污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8-06-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贪污
当事人
陆某某,张某某,季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房某某,于某某,杜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四刑终字第23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某某,男,1955年8月28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公主岭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54年3月3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公主岭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季某某,女,1969年3月1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无文化,农民,住公主岭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5月7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公主岭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58年4月12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公主岭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某某,男,1934年8月28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无文化,农民,住公主岭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房某某,女,1951年4月1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公主岭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某某,男,1968年5月2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公主岭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49年11月9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公主岭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某某,男,1969年4月11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公主岭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某某,男,1966年2月5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公主岭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陆某某,男,1964年11月30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初中文化,党员,系公主岭市,住公主岭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男,1955年5月25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公主岭市,党员,住公主岭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男,1957年8月8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公主岭市,党员,住公主岭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陆某某、杜某某、孙某某、陆某某、张某某、季某某、吴某某、王某某、陆某某、房某某、于某某、张某某、陆某某、陆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公刑重字第1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陆某某、张某某、季某某、吴某某、王某某、陆某某、房某某、于某某、张某某、陆某某、陆某某不服原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讯问各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陆某某、杜某某、孙某某身为双桥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在2008年哈大高铁客运专线工程征用公主岭市刘房子镇双桥村三屯村民宅基地时,伙同被告人陆某某、张某某、王国民(另案处理)、季某某、吴某某、王某某、陆某某、房某某、于某某、张某某、陆某某、陆某某多指宅基地边界、多报超宅基地面积共0.7769垧,骗取哈大高铁客运专线工程超宅基地面积补偿款共计265709元,其中陆某某非法所得补偿款45688元、张某某非法所得补偿款39220元、季某某非法所得补偿款22120元、吴某某非法所得补偿款21270元、王某某非法所得补偿款19322元、房某某非法所得补偿款15970元、于某某非法所得补偿款15394元、张某某非法所得补偿款14608元、陆某某非法所得补偿款13164元、陆某某非法所得补偿款10253元。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张某某、王国民、季某某、吴某某、王某某、陆某某、房某某、于某某、张某某、陆某某、陆某某等人赃款已全部返还。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杜某某、孙某某身为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伙同陆某某、张某某、季某某、吴某某、王某某、陆某某、房某某、于某某、张某某、陆某某、陆某某等人,虚报被占宅基地面积,骗取补偿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视本案犯罪情节较轻,且赃款已全部追缴,可予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之规定,以被告人陆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杜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陆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季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陆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房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于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陆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陆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上诉人陆某某、张某某、季某某、吴某某、王某某、陆某某、房某某、于某某、张某某、陆某某、陆某某上诉称,村委会台账记载的宅基地面积与实际不符,没有骗取高铁的占地补偿款,不构成贪污罪。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陆某某、张某某、季某某、吴某某、王某某、陆某某、房某某、于某某、张某某、陆某某、陆某某及原审被告人陆某某、杜某某、孙某某贪污事实清楚,有原审经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相互佐证,足资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陆某某、杜某某、孙某某身为公主岭市刘房子镇双桥村村委会干部,在哈大高铁客运专线工程征用公主岭市刘房子镇双桥村三屯村民宅基地时,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上诉人陆某某、张某某、季某某、吴某某、王某某、陆某某、房某某、于某某、张某某、陆某某、陆某某等人,虚报被占宅基地面积,骗取国家补偿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关于上诉人上诉称村委会台账记载的宅基地面积与实际不符,没有骗取高铁的占地补偿款的问题。经查,现有证人证言及原审被告人陆某某、杜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村委会台账能相互认证本案的事实,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滢

审 判 员  张家外

代理

审判员  于 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