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1043号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原告汪海洲诉被告赵武林、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6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被执行人赵武林未能自动履行。因被执行人在本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位于贵院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故特委托贵院代为执行:被执行人赵武林赔偿车辆修理费12,160元、评估费420元、律师代理费1,000元,合计13,580元,并承担诉讼费10元、执行费134元。为方便案件执行、节省司法成本,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将本案执行权一并移送贵院,请贵院直接通知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办理,对于贵院的大力协助表示衷心感谢。附:(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6719号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材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承办人:金贤联系电话:021-XXXX****(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XXX号松江法院执行局邮编:201600
审判长黄文昭
审判员金贤
审判员包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钟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