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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郊商初字第90号

李国庆与魏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国庆,魏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郊商初字第90号原告李国庆,男,汉族,1962年10月16日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委托代理人张仁广,黑龙江界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鹏飞,男,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审理原告李国庆与被告魏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庆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庆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国庆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凤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冬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