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威高执字第468-1号 申请执行人张胜利,男,1986年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执行人威海彩馨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丹东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刘丹,经理。 王俭萍与威海彩馨制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3)威高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本院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威高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合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于林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