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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法执字第23号

付开英、陈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9-04-18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付开英;陈飞;陈艳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法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付开英,女,1983年1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普洱市天顺超市职员,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申请执行人陈飞,男,1981年1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普洱市金凤大酒店职员,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陈艳辉,女,1964年5月25日生,彝族,高中文化,现住普洱市思茅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开英、陈飞依据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思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艳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陈艳辉向申请执行人付开英、陈飞支付违约金及购房款利息共计27592.68,负担案件受理费576.00元、申请执行费323.00元,合计28491.68元。申请执行人付开英、陈飞自愿放弃4592.68元,余款23899.00元已全额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3)思民初字第506号民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辛高云

审 判 员  何春玲

代理

审判员  徐元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正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