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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行审字第0001号

南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杨水召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南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杨水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宛龙行审字第0001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法定代表人苏定堃,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万刚、曲波,该局干部。被执行人杨水召,男,1976年8月2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水召文物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日作出宛文罚字【2014】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100000.00)。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杨水召依照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壹拾万元整,关于改正违法行为方面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杨水召构成行政违法,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是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作出的最终处理,具有制裁性和惩罚性,符合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该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应当准予执行。关于罚款部分,因杨水召已经主动履行,故不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南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作出的宛文罚字【2014】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长  高广山

审判员  李春林

审判员  刘小宁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胡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