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旬阳执字第00080号申请人任邦安,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殿義(曾用名张殿义),男,51岁,汉族,居民。本院依据任邦安德申请,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任邦安与张殿義申请支付令一案,执行标的:张殿義给付任邦安欠款2400.00元,支付令申请费18.00元,共计2418.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殿義已按支付令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3月10日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5)旬阳执字第00080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执行费50.00元,由张殿義承担。
审判员 梁 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熊世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