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0002号
原告:成安余,男,1930年9月9日生,汉族。
原告:许金娣,女,1933年12月12日生,汉族。
原告:杨志祥,男,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
原告:杨帆,男,1996年8月12日生,汉族。上述四原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汪雪峰,安徽征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宣城市宣泾路口27号,组织机构代码48628796-0。
法定代表人:戴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成辉,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化平,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公路管理局泾县分局,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裕隆路187号,组织机构代码F1560039-0。
负责人:李久红,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国栋,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安余、许金娣、杨志祥、杨帆诉被告宣城市公路管理局、宣城市公路管理局泾县分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安余、许金娣、杨志祥、杨帆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宣城市公路管理局泾县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安余、许金娣、杨志祥、杨帆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安余、许金娣、杨志祥、杨帆撤回对被告宣城市公路管理局泾县分局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 斌
审 判 员 潘玲玲
人民陪审员 马枝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 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