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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保字第61号

邵志荣、孙伯伦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8-02-11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志荣,孙伯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保字第61号申请人邵志荣,女,汉族,1962年8月3日生,住廊坊市广阳区人。被申请人孙伯伦,男,汉族,1985年7月15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申请人邵志荣申请我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伯伦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号小轿车,价值约20000元。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2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为保证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伯伦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号小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秀琴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任 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