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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民管终字第1号

上诉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发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黄发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管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黄思亚,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发庆,男,汉族。上诉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发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黄发庆于2014年12月1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497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受理后,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济民一初字第3788-1号民事裁定,驳回了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受理了此案。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其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请求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3788-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黄发庆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济源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济源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济源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当由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钢战

审 判 员  黄秋评助理

审判员  邓 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常正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