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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魏北民初字第00316号

原告河南金诺公司诉被告杨建国、被告杨启卓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杨建国,杨启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北民初字第00316号

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南路七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郑建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亚平,女,1960年4月25日出生,住许昌市文峰路东巷192号,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建国,男,汉族,1974年4月22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吴庄巷**号*号楼*单元**号。

被告:杨启卓,男,汉族,1947年2月2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吴庄巷*号楼*单元**号。

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杨建国、杨启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6日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5元减半收取1168元,由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磊华

人民陪审员  杨孝武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罗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