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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执字第00121号

邵武彦与西安市阎良区康桥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武彦,西安市阎良区康桥乳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邵武彦,男,1962年3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成雄飞,男,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康桥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阎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周世英,该公司董事长。邵武彦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西民三终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西安市阎良区康桥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康桥乳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34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790元、执行费41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西安市阎良区康桥乳业有限公司履行了该案全部款项,且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三终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阮建锋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曹正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