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440号
原告:曹某,女,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刘某,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公尔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朱雅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