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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440号

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440号

原告:曹某,女,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刘某,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公尔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朱雅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