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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行诉终字第00017号

冯焕娣与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焕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镇行诉终字第0001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冯焕娣。

上诉人冯焕娣不服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行诉初字第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在原行政诉状中所主张的合理诉求,基于原受诉部门交办错位,后通过信访部门作出查而不实的错误答复意见,作为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上诉人为此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立案受理,原审法院以信访机构处理信访事项行为或者其不履行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于法无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为被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状中载明了多项诉讼请求。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撤销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作出的润公(信)答复字(1407)号“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和镇江市润州区七里甸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冯焕娣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确认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迟延作出润公(信)答复字(1407)号“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行为违法、确认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作出的润公(信)答复字(1407)号“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存在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渎职事实的诉讼请求,因上述被诉行为系信访工作机构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信访处理事项,故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关于上诉人提出的确认其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行政起诉法定条件的诉讼请求,因并非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其因政府“强拆”、警察施暴、涉黑关押等问题向中央、省巡视组投诉,巡视组交办错误的诉讼请求,中央、省巡视组的交办行为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述诉讼请求均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其以此请求行政赔偿亦无事实依据,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伍龙

审判员  章晓东

审判员  冷德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覃嘉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