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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法执字第224-1号

李增贵与房师国、宋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20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增贵,房师国,宋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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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源法执字��224-1号申请执行人李增贵,男,194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三岔乡中心路1号。被执行人房师国,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三岔乡璞邱五村。被执行人宋艺国,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悦庄镇东埠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增贵与被执行人房师国、宋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房师国、宋艺国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1)源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审判员  郗新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