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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0527号

谭丰清与张光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丰清,张光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527号原告谭丰清,男,汉族,1976年1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被告张光荣,男,汉族,1971年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枇杷坪。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丰清与被告张光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丰清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丰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肖 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熊凤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