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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099号

王积良与王道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道亮,王积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09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道亮,男,195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积良,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代理人:朱安禹,萧县王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道亮因与被上诉人王积良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萧民一初字第02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磊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黄冠金、

代理

审判员郜周伟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道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道亮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道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黄冠金

代理

审判员  郜周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