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412-1号
原告:陈涛,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刘兵兵,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受理原告陈涛诉被告刘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涛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16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刘兵兵的皖BLB8**小汽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兵兵的皖BLB8**小汽车,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贺雁飞
审判员 程是珍
审判员 俞乃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耿韵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