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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0412-1号

陈涛与刘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涛,刘兵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412-1号

原告:陈涛,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刘兵兵,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受理原告陈涛诉被告刘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涛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16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刘兵兵的皖BLB8**小汽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兵兵的皖BLB8**小汽车,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贺雁飞

审判员  程是珍

审判员  俞乃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耿韵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