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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法执字第65-2号

苏琳、李晓梅与青岛盛唐缘养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20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琳,李晓梅,青岛盛唐缘养生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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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苏琳,女,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沂源县汇金苑小区3号楼2号楼西单元502室。申请执行人李晓梅,女,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大杏花河南村23号。被执行人青岛盛唐缘养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荷家社区。法定代表人温秀莉,总经理。保证人李韩英,女、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为,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荷家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琳、李晓梅与被执行人青岛盛唐缘养生科技有限公司、保证人李韩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保证人李韩英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审判员  郗新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