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35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
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马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已将法律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民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立欣
审判员 刘崇胜
审判员 刘光颖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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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35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
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马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已将法律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民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立欣
审判员 刘崇胜
审判员 刘光颖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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