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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35号

马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35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

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马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已将法律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民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立欣

审判员  刘崇胜

审判员  刘光颖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彭永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