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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00662号

杨宝家申请执行武跃飞、李兴海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宝家,武跃飞,李兴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00662号

申请人:杨宝家,男。

被执行人:武跃飞,男。

被执行人:李兴海,男。杨宝家申请执行武跃飞、李兴海合伙纠纷一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葫民终字第007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宝家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葫民终字第007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昭宁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静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