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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1419号

陶斯建与XX勇,袁晓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陶斯建,XX勇,袁晓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419号原告陶斯建,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忠县。被告XX勇,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袁晓菊,女,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斯建诉被告XX勇、袁晓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斯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斯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斯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斯建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谢建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孔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