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419号原告陶斯建,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忠县。被告XX勇,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袁晓菊,女,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斯建诉被告XX勇、袁晓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斯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斯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斯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斯建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谢建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孔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