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650号原告申起昂,男,出生于1972年4月22日,汉族。被告李保银,男,约五十多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起昂诉被告李保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起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申起昂负担。
审判员 高朝阳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富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申起昂与李保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650号原告申起昂,男,出生于1972年4月22日,汉族。被告李保银,男,约五十多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起昂诉被告李保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起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申起昂负担。
审判员 高朝阳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富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