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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382号

谭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谭某某,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382号原告谭某某。被告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3月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他人权益,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红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