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522号原告尹贻喜,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范新建,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贻喜与被告范新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尹贻喜于2015年3月9日与被告范新建已达成调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新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尹贻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贻喜撤回对被告范新建的起诉。
审判员 刘智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赵燕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