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初字第44号原告王永发,男,汉族,1953年9月30日生,农民。被告白玉祥,男,回族,1959年10月7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发与被告白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发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发撤回起诉。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卡毛措 微信公众号“”
王永发与白玉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初字第44号原告王永发,男,汉族,1953年9月30日生,农民。被告白玉祥,男,回族,1959年10月7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发与被告白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发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发撤回起诉。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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