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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初字第44号

王永发与白玉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永发,白玉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初字第44号原告王永发,男,汉族,1953年9月30日生,农民。被告白玉祥,男,回族,1959年10月7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发与被告白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发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发撤回起诉。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卡毛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