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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0292号

申请执行人席会丽与被执行人何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席会丽,何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292号

申请执行人:席会丽,女,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曾斌,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何通,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福华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申请执行人席会丽以被执行人何通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4)碑民初字第04641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下的案件受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通支付申请执行人席会丽案件受理费369.5元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案件受理费369.5元整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碑民初字第04641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郭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