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292号
申请执行人:席会丽,女,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曾斌,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何通,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福华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申请执行人席会丽以被执行人何通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4)碑民初字第04641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下的案件受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通支付申请执行人席会丽案件受理费369.5元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案件受理费369.5元整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碑民初字第04641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郭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