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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民二初字第00037号

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与安徽丰原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安徽丰原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二初字第00037号

原告: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0571354-5。

法定代表人:胡恩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长富,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安徽丰原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大庆路173号,组织机构代码71995761-2。

法定代表人:乔华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丰原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42元,减半收取6571元,由原告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闫海强

审 判 员  王国强

人民陪审员  李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