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161号申请人李清洪,男,汉族,成年,住禹城市。被申请人王维付,男,汉族,成年,住禹城市。被申请人王秀杰,女,汉族,成年,住禹城市。
申请人李清洪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仕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程凤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