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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法执字第453号

张玉胜与王世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玉胜,王世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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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法执字第453号

申请人:张玉胜,被执行人���王世俊,申请人张玉胜诉被执行王世俊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326号判决书,与2014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法缴纳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执行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宁民初字第326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智

审判员 高国军

审判员 段雪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惊涛 来自